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應專案敘明動支原因及合於預算法第六十 四條何款之規定,附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 報由主管機關審核確屬合於規定後,檢附原表報請本府發交主計處會同 財政廳核辦。 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各主管機關轉送本府最遲應於當年度終了前十日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