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應專案敘明動支原因及合於預算法第六十
  四條何款之規定,附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
  報由主管機關審核確屬合於規定後,檢附原表報請本府發交主計處會同
  財政廳核辦。
  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各主管機關轉送本府最遲應於當年度終了前十日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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