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公墓埋葬棺木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
  距離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以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