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
      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
      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七萬元;半殘廢者,
      給付新臺幣五萬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三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十六萬元;父母、配偶
      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而在學經學校證明者及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
  院證明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