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代管之槍枝彈藥,遇有持有人調職、受訓時,其
  槍枝即送新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管,如持有人退伍、除役或外職停役
  脫離軍職時,其槍枝即送持有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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