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礦場負責人綜理礦場安全事宜,應於礦場設立礦場安全單位,建立安全
  檢查制度,並應將其編制報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修正「省(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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