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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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