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管溝修復寬度不得少於五十公分,瀝青混凝土路面並應使用切
  割機按原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且不得損毀其他管線及管溝範圍
  外之路面。
  管溝位置瀝青混凝土修復厚度不得少於二十公分,且於回填料頂層及切
  割面均勻噴灑瀝青粘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