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關:指本法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經本
法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得視為評估機關。
二、評估標的: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公共建設類別,非個案。
三、專家會議:指為辦理評估標的之定性評估及定量評估,由具備相關專
門知識人員所組成並進行之會議。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之名詞定義。
二、第二款所稱評估標的,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污水下水道、自
來水及水利設施」為例,擇定「污水下水道」辦理政策評估且通過者
,符合「該款」之個案均得由主辦機關續行辦理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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