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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