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行政執行處。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合
  設行政執行處;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不受行政區劃
  限制。
  前項轄區之劃分或變更,由行政院核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