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直轄市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
  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政見發表會使用之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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