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華僑及外國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一、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
  二、投資國內證券。
  三、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
      )。
  四、投資由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存託憑證(以下簡稱海外
      存託憑證)。
  五、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簡稱海外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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