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除依照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主席或議
  員三人以上提經會議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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