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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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