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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