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除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者外,由本市稅捐稽
  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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