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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除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者外,由本市稅捐稽 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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