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挖掘:因新設、拆遷、換修等管(纜)線工程(以下簡稱管線
工程)或設施物而需挖掘道路。
二、管線工程:係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
污水、輸油、輸氣、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交通號誌
等管道或管線之新設、移置或保養、搶修等工程。
三、一般挖掘:各項公共建設等計畫性工程拆遷管線、各公私事業機構
年度計畫性擴充(抽換)管線或聯合施工,包括新增戶、老舊管線
擴充汰換而需挖掘道路者。
四、緊急挖掘:指管線或設施物之突發性損壞或故障,為維護生命、財
產、公共安全之必要,須先行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
五、設施物:電力、電信、視訊、郵政、消防、自來水、號誌、軌道及
停車等事業設置於道路及其週邊之設施。
六、合格回填材料:以控制性低強度材料(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s ,以下簡稱CLSM)或多功能再生混凝土(Multi-
Functional Regeneration Concrete,以下簡稱 MRC)二種材料或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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