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公所置鄉鎮縣轄市長一人,綜理鄉鎮縣轄市政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機關及員工。 鄉鎮縣轄市轄區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對協助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應 兼受鄉鎮縣轄市長之指導;對於協助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應兼 受鄉鎮縣轄市長之監督。 鄉鎮縣轄市戶政事務所、衛生所主任應兼受鄉鎮縣轄市長之指導監督。 鄉鎮縣轄市公所附屬機構應受鄉鎮縣轄市長之指導監督。 國民小學及各鄉鎮縣轄市級人民團體,應受鄉鎮縣轄市長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