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於訪問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前,係為締約他方之國家之
居住者,因接受締約一方之國家、或該締約一方之國家之
大學、學院、學校、博物館或其他文化機構或官方文化交
流計畫之邀請,專為各該機構從事教學、演講或進行研究
為期不超過兩年者,其自該締約一方之國家境外取得因上
述活動之報酬,該締約一方之國家應予免稅。
二、學生、受訓人員或企業受訓人員專為專職教育或受訓目的
,而於締約一方之國家停留,且於停留前係為締約他方之
國家之居住者,其自該締約一方之國家境外取得供生活、
教育或訓練目的之給付,該締約一方之國家應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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