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福利互助事實時,互助費以兄弟姊
  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福利互助事實時,互助補
  助費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
  助費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一人申請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