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
定之紀錄,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新進及最近七年內前項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條監督管理機關之修正及現行實務作法,將現行條文第
一項「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三、鐵路機構應施予行車人員之相關訓練應不限新進專業訓練,尚包括在
職訓練、差異訓練、復職訓練等,為避免現行條文第一項所稱「專業
訓練」誤解為僅限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專業訓練,爰將現行條文第一
項「專業訓練」修正為「相關專業訓練」。
四、考量如有久任之行車人員,原條文記錄保存期限可能長達數十年,並
參照目前事故調查作業需求,爰修正為新進及最近七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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