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非屬拆除範圍內之工廠,固定附屬設備之補償不予發給,但無法繼續生
  產者得合併補償之,其價格依查估定額百分之五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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