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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非屬拆除範圍內之工廠,固定附屬設備之補償不予發給,但無法繼續生 產者得合併補償之,其價格依查估定額百分之五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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