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工廠,其電力外線設備依第十六
  條規定標準以百分之二十計算,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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