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 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 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再由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