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
  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
  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再由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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