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鐵路承攬運送業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三日以下全部或一部停止業務之處分:
  一、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及交通處命令辦理事項時。
  二、違反有關鐵路管理機構貨運各項規章及命令時。
  三、不遵照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或額外收取不當之酬金時。
  四、捏報貨物名稱重量時。
  前項之處罰,由有關鐵路管理機構決定,執行後將處分之經過報交通處
  核備,其已收取不正當之酬金,應追繳發還原主,捏報貨物名稱、重量
  ,並應另按鐵路貨運規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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