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承攬運送業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三日以下全部或一部停止業務之處分: 一、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及交通處命令辦理事項時。 二、違反有關鐵路管理機構貨運各項規章及命令時。 三、不遵照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或額外收取不當之酬金時。 四、捏報貨物名稱重量時。 前項之處罰,由有關鐵路管理機構決定,執行後將處分之經過報交通處 核備,其已收取不正當之酬金,應追繳發還原主,捏報貨物名稱、重量 ,並應另按鐵路貨運規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