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宜充分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其得順暢
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答之。
審判長宜於審判程序開始前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知悉
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
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即時提出疑問
請求釋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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