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二至三人。其聘任或解任,均由董事會依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董事會之內部查核室及設總稽核一人。其聘任或解任,由
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總經理之法遵暨法務室及設法遵長一人。其聘任或解任,
由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設協理二至四人兼任部室主管、業務委員至多五人,各部室設經理
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其聘任或解任,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提董事會,
過半數董事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 考量業務委員係因應本公司實際營運與管理需要彈性設置,不以聘滿三人
以上為必要,爰修正第四項,刪除業務委員之人數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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