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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除本規約另有規定外,法院應由全體法官開庭。 法院規則得按情形並以輪流方法,規定准許法官一人或數人免予出席, 但準備出席之法官人數不得因此減至少於十一人。 法官九人即足構成法院之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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