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定未經締約一方終止前仍繼續有效,任何締約一方欲終止
本協定,應於六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締約他方,且應於本協
定生效日起滿五年始得為之。其終止日期:
一、就源扣繳稅款為發出終止通知後之次年一月一日。
二、其他稅款為發出終止通知後之次年一月一日。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公元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在
臺北市簽署。本協定以中文、印尼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三種文字約本同一
作準,如有解釋上不一致,以英文本為準。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 陸寶蓀駐臺北印尼經濟
貿易代表處代表 伍德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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