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壽險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資產營運處處長、特等郵局經理,應
具備良好品德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
    ,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
    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
    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立法理由〕
一、參照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用語,將序言「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
    當之人」文字修正為「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二、有關序文增列資產營運處處長,修正理由同第二十五條說明二。
三、參照資格條件準則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關職責之人應具備良好
    品德之積極資格。至序言所定「應具備良好品德」,其認定標準同第
    二十六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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