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或依第十條第四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
執業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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