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得使國民法官理解類似罪名、相同罪名及相同罪名
中類似或不同社會類型案件之量刑情形,作為討論之參考。
前項情形,應說明參考類似或相同罪名案件量刑情形之意義與目的、確保
刑罰公平性之重要性,及其並無直接拘束國民法官法庭之效力,且避免使
國民法官直接以類似情節案件之科刑結論作為本案科刑決定之理由。
第一項資料之提供,宜於國民法官法庭充分討論後為之。
法院宜事先使當事人、辯護人知悉預定提供之罪名、社會類型種類、檢索
條件,且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