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
  地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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