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之一等及二等郵局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
    ,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
    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
    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立法理由〕
一、中華郵政公司之一、二等郵局經理皆須辦理簡易壽險業務,爰修正現
    行條文序言。
二、參照資格條件準則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相關職責之人應具備良好
    品德之積極資格。至序言所定「應具備良好品德」,其認定標準同第
    二十六條修正說明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