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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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