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
大學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現行
    條文第一項所定「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正為「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國外學歷之採認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事項之一。另現行條文第二項成立審查小組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
    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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