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由本署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中聘兼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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