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事
      項。
  二、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污染事件糾紛之協調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四、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
      定。
  五、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宣導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轄境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紀錄、自
      動監測設施、檢驗測定結果公布之查核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人員之訓練與講
      習事項。
  九、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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