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業務人員(以下簡稱金融商
  品銷售人員),係指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進行銷售各項金融商品之人
  員。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依誠信、謹慎原則辦理,並依客戶之
  指示執行各項交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