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局應視需要,設置日用品平價供應中心。 前項日用品平價供應對象,為設籍本市,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以工代賑之臨時工。 三、平價住宅借住戶。 四、本市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安養之院民。 五、已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工人。 六、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七、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