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社會局應視需要,設置日用品平價供應中心。
  前項日用品平價供應對象,為設籍本市,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以工代賑之臨時工。
  三、平價住宅借住戶。
  四、本市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安養之院民。
  五、已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工人。
  六、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七、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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