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許可證之申請,應繳納許可證費,並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廣告設計圖:包括文字、圖案、形狀、面積、顏色、位置等事項。
  三、廣告物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四、樹立廣告為廣告牌、電動燈光、彩坊或牌樓者,應檢附開業建築師
      出具之安全證明。
  五、樹立廣告為售賣房屋者應檢附建築執照影本,並在廣告設計圖中加
      註建築執照號碼。
  六、招牌廣告,其設置如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如屬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其他設立證明。
  七、宣傳藥品及醫藥器材之廣告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廣告之文件影
      本。
  八、以車輛為遊動廣告者,應檢附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身前後左右照片各
      一張。
  九、氣球廣告應檢附民用航空局同意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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