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其執行機關
  如下:
  一、捷運設施移設及連通:營運前為捷運工程建設機關;營運後為捷運
      營運機構。
  二、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營運前為地下街工程建設機關;營運後為
      地下街營運管理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