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其執行機關 如下: 一、捷運設施移設及連通:營運前為捷運工程建設機關;營運後為捷運 營運機構。 二、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營運前為地下街工程建設機關;營運後為 地下街營運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