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彰化縣。
  二、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三、非軍公教現職人員。
  四、同戶中未有承租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攤(鋪)位。
  五、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據彰化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攤(
  鋪)位使用人,其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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