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彰化縣。 二、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三、非軍公教現職人員。 四、同戶中未有承租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攤(鋪)位。 五、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據彰化縣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攤( 鋪)位使用人,其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