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
物。
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食火雞、鴕鳥、鴯鶓、鵪鶉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三、畜牧場:係指飼養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規模、鵪鶉飼養達三千
隻以上及食火雞、鴯鶓比照中央公告指定人工飼養鴕鳥規模之家畜、
家禽生產場所。
四、新設置畜牧場:係指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或
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而申請增(擴)建、改建之畜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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