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應於每年11月定期大會重新編組,並於次年 1月 1日生效,任期
  1 年。但每屆議會宣誓就職後應於第 1次臨時大會完成委員會編組,任
  期至當年底止。
  議員登記參加委員會時間,訂於每年11月定期大會報到日上午 8時起在
  本會服務台受理,由議員親自排隊依序辦理登記,每小組登記滿六人即
  截止不再受理。
  委員會登記時,本會紀律委員會應派紀律委員至現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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