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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處理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獎勵或租稅減免案 件,應自收受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另有處理期限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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