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隨時檢查餘土處理場所處理情形,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對於委託之
  餘土處理場所,亦同。餘土數量及流向與核准者不符時,出土來源起造
  、監造、工程主辦及餘土處理場所等人員,均應舉證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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