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縣市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致縣市庫受
  損害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縣市庫之損失。縣市庫代理機關違反
  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縣市庫受損害者,該縣市庫代理機關應負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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