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毀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
  畫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
  路面鋪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
  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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