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
  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
  以下,未逾三平方公尺;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
  公分者,視為符合核定計畫。但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
  不得超過五公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