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外,餘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中應有一至三人為非主
   管人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主席,非主管人員得由本機構人員
   選舉產生。
 二、本會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會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事項。
   (二)關於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複審事項。
   (三)關於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之議定。
   (四)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之評議。
   (五)本會首長交議事項。
 三、各機構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並就
          本機關出缺職位,決定升遷人員名次。
   (二)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行政人員資格審查、資績評分及決定
          升遷人員名冊次序。
   (三)本機構首長交議事項。
 四、甄選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甄審委員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意見或表決,對外不得公開。其於會議
   時遇有關係本身事項,並應迴避。
 六、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有最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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